| 开放日期 |
首个开放日为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首个周三(仅限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续每周三(仅限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开放日允许参与或退出,具体开放事宜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认购费率 |
0.00% |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0】%。 |
| 申购费率 |
0% |
| 申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0】%。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得办理参与和退出申请。 |
| 赎回费率 |
0.00% |
| 赎回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0】%。 |
| 赎回限制 |
投资者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若某笔退出导致该投资者在某销售机构持有的份额净值低于本集合计划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封闭期间(仅限工作日)的交易时段均接受委托人预约退出申请(如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办理),管理人将于最近一次开放日统一处理预约委托申请。 |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 |
| 起购金额 |
30万元 |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 |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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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 管理费说明 |
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5】%,管理费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G= E ×【0.5】% ÷ 365 G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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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 托管费说明 |
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01】%,托管费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 H = E ×【0.01】% ÷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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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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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管理人对同一委托人的每笔计划份额按参与时间的不同加以区分,对每笔计划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若分红金额小于业绩报酬,则以分红金额为限提取业绩报酬; 4、在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分配资金中扣除; 5、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6、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委托人。 7、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二)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将按份额认(申)购时间的不同,针对投资者每笔份额分别核算其业绩报酬核算期。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针对投资者所持有的每笔份额,自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如业绩报酬核算期中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申购参与确认日。 管理人根据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投资者每笔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R)情况,分段计提业绩报酬(H),投资者所持份额以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进行业绩报酬的核算和计提,具体计提规则如下: 实际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提规则 R≤S1 0 H=0,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为零。 S1<R≤S2 30% H=(R-S1)×30%×C×N/365 R>S2 50% H=(S2-S1)×30%×C×N/365+(R-S2)×50%×C×N/365 其中: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的单位累计净值(募集期参与的,P0为1);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募集期参与的,P为1); 特别说明:若收益分配时管理人提取该笔份额的业绩报酬H=0,该日不算下个业绩报酬核算期间的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 N为该笔份额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天数; C为投资者该笔份额的成本=P*当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投资者每笔份额数量; S1、S2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运作情况在开放期对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予以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存续期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详见集合计划推广公告或销售公告或存续期公告,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集合计划运作情况,对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三)业绩报酬支付 集合计划分红,或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顺延。 因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并复核,托管人不复核业绩报酬的计算,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进行业绩报酬支付操作。 |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分段计提业绩报酬: 1、实际年化收益率高于3.5%但不高于4.5%(含),计提比例为30%; 2、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4.5%,计提比例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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