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期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周二开放参与和退出业务。投资者可办理参与业务的,每周二如遇非交易日,则当日不开放且不顺延;投资者可办理退出业务的,每周二若遇非交易日,则当日可顺延。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集合计划成立日或认(申)购份额申请日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本计划成立日的前二个工作日或认(申)购份额申请日280个自然日(40周)的对日(指自然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起始日的当日起,至本计划成立日的前二个工作日或认(申)购份额申请日560个自然日(80周)的对日(指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投资者可在每个运作到期日提出退出申请。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
认购费率 |
0.00%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不收认购费,即参与认购费为0。 |
申购费率 |
0% |
申购费率说明 |
参与费率:0%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日以外的期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得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赎回费率 |
0.00% |
赎回费率说明 |
退出费率:0% |
赎回限制 |
投资者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申请退出后在该销售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40万元】时,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3】日从托管账户划出。 |
起购金额 |
40万元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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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
管理费说明 |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品成立首日按推广期参与资金及其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的总额计算)。 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的【次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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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托管费说明 |
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品成立首日按推广期参与资金及其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的总额计算) 合同生效后,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的【次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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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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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原则 1)对投资者持有份额及退出份额,按份额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计算的每笔份额的实际年化收益率(R)计提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计提日: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集合计划分红日和计划终止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先计提业绩报酬,再分配收益或剩余资金,分红金额小于业绩报酬金额时,以分红金额为限。在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应先将投资者申请退出的份额所对应的业绩报酬从退出金额中扣除后,再向投资者分配退出款。 3)业绩报酬的计提区间,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以本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申购的,以申购确认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区间;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述业绩报酬计提区间为基准。如投资者持有份额期间,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需分别计算调整前后不同时间区间内的年化收益率,并加总计算管理人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管理人根据当个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投资者每笔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R)情况,分段计提业绩报酬(H),投资者所持份额以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进行业绩报酬的核算和计提,具体计提规则如下: 实际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提规则 R≤S1 0 H=0,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为0 S1<R≤S2 W1 H=(R-S1)×W1×Cn×Q×Dn/365 R>S2 W2 H=(S2-S1)×W1×Cn×Q×Dn/365+(R-S2)×W2×C×Q×Dn/365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确认日)集合计划的单位累计净值;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该笔份额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确认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N为该笔份额当个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天数; Cn为投资者该笔份额的不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启用日单位净值(n=1,2,3,4,……等自然数 ,当n=1时,启用日单位净值为投资者参与日的单位净值); Q为业绩报酬计提日投资者退出份额数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总数; Dn为本次计提业绩报酬区间天数,即该投资者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n=1,2,3,4,……等自然数,计算周期为不同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启用日期之差); S1、S2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W1、W2为业绩报酬计提比例(W1、W2均不得超过60%),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运作情况在开放期对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提比例予以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开放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依据,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日和计划终止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因涉及申购赎回数据,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业绩报酬计提结束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但因投资者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除外。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2.2%/年、3.7%/年。 若实际年化收益超过2.2%但不超过3.7%,超出2.2%的部分的95%归持有人;若实际年化收益超过3.7%,年化收益在2.2-3.7%的部分由95%归持有人,超出3.7%的部分的60%归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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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背景管理人:上海国资委背景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36亿,主体信用评级AA+; 管理团队经验足:管理团队来自大型金融机构,拥有多年债券投资管理经验; 产品策略:主要投向境内城投债,计划通过结构性存款下投中资美元债。中资美元债配置比例预计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