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放日期 |
申购开放日: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周一为申购开放日,如果遇到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最近的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参与业务。
赎回开放日: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最后一个周一为赎回开放日,如果遇到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最近的工作日,为满足以下持有期条件的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 |
| 认购费率 |
0.00% |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的认购费为0。 |
| 申购费率 |
0% |
| 申购费率说明 |
参与费率:0。 |
| 赎回费率 |
0.00% |
| 赎回费率说明 |
退出费率:0。 |
| 赎回限制 |
投资者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其退出后持有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万元,否则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者部分退出后剩余的份额进行强制退出。投资者持有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不允许部分退出。
投资者因不同意合同变更、本集合计划展期或者管理人/托管人更换,申请在临时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应该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不允许部分退出。 |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T日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T+2日指示托管人将退出款项从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指定账户,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销售机构,并通过销售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具体到账时间以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 |
| 起购金额 |
30万元 |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 |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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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 管理费说明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管理费。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以本集合计划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为基数并按0.6%/年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F÷ 365(首日按集合计划初始资金金额) H为管理人当日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首日按本集合计划初始资金金额); F 为本集合计划管理费年费率。 按本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终止之日起停止计提),按季支付。 |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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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 托管费说明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托管费。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以本集合计划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为基数并按0.02%/年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F÷365(首日按集合计划初始资金金额)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首日按本集合计划初始资金金额); F 为本集合计划托管费年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本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终止之日起停止计提),按季支付。 |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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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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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 ①管理人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在本集合计划发行前确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且有权在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前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并通过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公告,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频率应该与本集合计划开放期相匹配,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周期不得短于本集合计划两个开放退出日的间隔时间。 ②业绩报酬的计提日:分红确认日、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确认日(即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清盘或者终止强赎之日)。 ③业绩报酬的计算:业绩报酬的计算采用单个投资者单笔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年化收益率和对应期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差额来计提(赎回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和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条款计算;终止清算时,所有投资者视同全部赎回)。即以份额持有人单笔份额期间收益为基准,按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如下: 当份额持有人单笔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低于对应期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含),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份额持有人单笔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高于对应期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含),管理人提取超额收益的50%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但因份额持有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按本合同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分红确认日、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确认日(即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清盘或者终止强赎之日)。 |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3.2%/年,若实际年化收益超过基准,超出部分的50%归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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