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放日期 |
开放参与日:每自然月首五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日。
开放退出日:每笔份额持有每满12个月的对月可以退出(本开放退出日条款生效执行日前已存续的份额,其持有期起算日为本开放退出日条款生效执行日)。具体如下:
对于2023年5月23日后(含2023年5月23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仅在其参与确认日起每满12个月对应月度的首五个工作日可以退出。
对于2023年5月23日前(不含2023年5月23日)已存续的集合计划份额,仅在2024年5月首五个工作日及以后每年5月首五个工作日可以退出。 |
| 认购费率 |
0.00% |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计划认购费率为0%。 |
| 申购费率 |
0% |
| 申购费率说明 |
参与费(认购/申购费):0%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原则上都是封闭期。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的情况除外)。 |
| 赎回费率 |
0.00% |
| 赎回费率说明 |
退出费:0% |
| 赎回限制 |
投资者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当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的,其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 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当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退出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 |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于T+3日内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指示托管人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销售机构指定账户。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
| 起购金额 |
100万元 |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 |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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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 管理费说明 |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为: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该金额为包含增值税后的总金额,即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不含税管理费为H/(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为H/(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如出现尾差,则以发票金额为准。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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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 托管费说明 |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为: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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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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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7%(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但若分红权益登记日距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或上一个计提业绩报酬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间隔期间不足6个月的,管理人在本次分红权益日不得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报酬收取比例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但若调高业绩报酬收取比例或调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应事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如本集合计划开通份额转让,管理人可在投资者转出其份额时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规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在投资者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4、在投资者退出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投资者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退出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参与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二)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但若分红权益登记日距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或上一个计提业绩报酬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间隔期间不足6个月的,管理人在本次分红权益日不得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募集期参与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为基准。投资者退出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参与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1、期间年化收益率计算 期间年化收益率R = [(P1-P0)/P0x] ×(365÷T) P1=投资者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投资者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投资者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 T=投资者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含)的天数 2、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7%以上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期间年化收益率 收取比例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R≤7% 0 E=0 7%<R 30% E=N×P0x×(R-7%)×( T÷365) ×30% E=该笔参与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N= 投资者该笔参与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数 该金额为包含增值税后的总金额,即管理人收取的不含税业绩报酬为E/(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为E/(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如出现尾差,则以发票金额为准。 管理人可调低业绩报酬收取比例或调高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将所有参与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En 其中的n为所对应的参与笔数。 管理人对业绩报酬进行计算,托管人按管理人指令划款。 |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分红权益登记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 |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7%/年,若实际年化收益超过基准,超出部分的30%归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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