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中航证券聚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开放期 |
本计划每周开放1次,开放期为每周前3个交易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有权临时调整本计划开放期,具体开放期以公告为准。 |
锁定期 |
无 |
起购金额 |
30万元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整 |
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部分基金还有托管费,外包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等,详细费用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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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
托管费率
年托管费费率为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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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业绩报酬计提率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确认日(如有)、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清算终止日,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用于计算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投资者参与资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管理人在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时,将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1)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原则:
A、同一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B、在本集合计划分红确认日(如有)、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清算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C、在分红确认日(如有)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D、在投资者退出或清算终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退出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参与的剩余份额不受影响。
E、本集合计划在终止后进入清算期间,投资者持有期间业绩表现依据清算终止日的单位累计净值与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单位累计净值之间的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间隔天数。
F、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提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登记日(如有)、投资者退出申请日和清算终止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确认日(如有)、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清算终止日。
注1:“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表示每笔参与份额上一个发生过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过业绩报酬计提,募集期参与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和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申请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参与确认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
注2:本集合计划在终止后进入清算期间,投资者持有期间业绩表现依据清算终止日的单位累计净值与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单位累计净值之间的变化,而期间长度则依据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间隔天数。
3)业绩报酬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管理人。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或分红金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份额登记机构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的退出款项转入销售机构在份额登记机构的资金账户。托管人对业绩报酬的计算不承担复核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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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分红确认日(如有)、投资者退出确认日和清算终止日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3.6%/年,若实际年化收益超出基准,超出部分的40%归持有人 |
退出费
退出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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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
赎回限制 |
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投资者可将其持有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当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30万元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的,其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30万元,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
当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30万元时,需要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否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份额登记机构,再由份额登记机构划往各销售机构,并通过销售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最晚T+3日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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