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放日期 |
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周定期开放申购,申购开放日为周一、周三、周五(仅限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开放期间,投资者可提交申购申请,管理人于申请当日受理,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段,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申购的情况除外,具体事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周定期开放退出,退出开放期为每周一、周三、周五(仅限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退出开放期间,管理人原则上仅受理预约退出的申请,对于投资者于退出开放期间提交的退出申请,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受理与否,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段,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退出的情况除外,具体事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认购费率 |
1.00% |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认购费率为【1.00】%。 |
| 申购费率 |
1% |
| 申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申购费前端价外收 取,费率为【1.00】%。 |
| 赎回费率 |
0.00% |
| 赎回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为【0】%。 |
| 赎回限制 |
投资者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退出后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若某笔退出导致该投资者持有的全部份额净值低于本集合计划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则余额部分将被一并强制退出。 |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
存续期内封闭期间(仅限交易日)的交易时段,投资者可提交预约退出申请(如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办理),管理人将于最近一个退出开放日统一受理。投资者可于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登陆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预约最近一次退出开放日的退出申请,具体操作时间以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指定网络系统办理时间为准。特别说明,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少于3个月的,可能因份额持有时间不足而无法发起该笔份额的预约退出申请。 |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5个交易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 |
| 起购金额 |
40万元 |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 |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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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
| 管理费说明 |
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62】%,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G=E×【0.62】%÷365 G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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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 托管费说明 |
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01】%,托管费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 H=E×【0.0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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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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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62】%,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G=E×【0.62】%÷365 G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人业绩报酬归入管理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范对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管理人以当日份额净值计算相关业绩报酬,包括除权除息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退出申请日或本计划终止日(如二次清算,还包括本计划终止后第二次及后续各次分配日前一交易日); “业绩报酬计提日”:管理人计算相关业绩报酬的日期,包括为收益分配确认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退出确认日或本计划终止日(如二次清算,还包括本计划终止后第二次及后续各次分配日);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管理人对同一投资者的每笔计划份额按参与时间的不同加以区分,对每笔计划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收益分配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若分红金额小于业绩报酬,则以分红金额为限提取业绩报酬; (4)在投资者退出确认日或本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分配资金中扣除; (5)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6)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投资者; (7)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比例(P)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管理人按照从上一个成功计提到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不存在,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参与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申购参与确认日,下同)至本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对其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照业绩报酬计提比例(P)收取业绩报酬。具体为: (1)当期间年化收益率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不计提业绩报酬; (2)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则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年化收益率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0 0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P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P*Y*D 注: 年化收益率R=(A-B)/(C×D)×100%; A=本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累计份额净值; B=上一个成功计提到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不存在,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申购参与申请日,下同)的累计份额净值(募集期参与的,B为1); C=上一个成功计提到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单位份额净值(募集期参与的,C为1); D=上一个成功计提到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含)至本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Y=本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在上一个成功计提到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对应的资产净值。 P=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比例详见集合计划推广公告或存续期公告,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集合计划运作情况,对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特别地,若是调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或调高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的,管理人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有投资者不同意,可以在最近一个开放期申请赎回全部份额,退出集合计划;未在开放期内全部赎回份额的投资者视为同意变更。 3、业绩报酬支付 本集合计划分红、投资者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业绩报酬计入管理人管理费收入。 因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并复核,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进行业绩报酬支付操作。 |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管理人计算相关业绩报酬的日期,包括为收益分配确认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退出确认日或本计划终止日(如二次清算,还包括本计划终止后第二次及后续各次分配日) |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当期年化收益率超过6%(不含),管理人将提取超过6%部分的60%作为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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