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放日期 |
本集合计划以13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本集合计划首次完成产品备案之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3个月之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为 5 到 10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前述开放期内进行具体申购/赎回操作。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开放期如遇非工作日不开放,不顺延。若上述开放期安排有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相关调整安排,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认购费率 |
0.00% |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认购费率为:0。 |
| 申购费率 |
0% |
| 申购费率说明 |
参与费:0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期之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 |
| 赎回费率 |
0.00% |
| 赎回费率说明 |
退出费:0 |
| 赎回限制 |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如有)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最低参与金额不包含参与费),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如有)追加参与本计划的除外。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退出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销售机构指定账户。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有关法律的条款处理。 |
| 起购金额 |
30万元 |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 |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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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 管理费说明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5%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划支付给管理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管理费,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 |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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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 托管费说明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1%÷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托管费,则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 |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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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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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原则 1)对投资者持有份额及退出份额(包括由于合同变更导致的份额退出)按份额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计算的每笔份额的实际年化收益率(R)计提业绩报酬。 2)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投资者份额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分配日(含二次清算分配日)。在收益分配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分配日,对集合计划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在投资者份额退出日,仅对退出份额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先计提业绩报酬,再分配收益或剩余资金。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先计提业绩报酬,再分配收益或剩余资金。在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应先将投资者申请退出的份额所对应的业绩报酬从退出金额中扣除后,再向投资者分配退出款。 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将按份额认(申)购时间的不同,针对投资者每笔份额分别核算其业绩报酬核算期。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针对投资者所持有的每笔份额,上一个管理人实际计提了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投资者该笔份额申购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 管理人根据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投资者每笔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R)情况,分段计提业绩报酬(H),投资者所持份额以认(申)购时间的不同分别进行业绩报酬的核算和计提,具体计提规则如下: 实际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提规则 R≤Rb 0 H=0 R>Rb 60% H=(R-Rb)×60%×C×N/365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中公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管理人有权修改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应于新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启用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不同意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的投资者可在基准变更生效前的(临时)退出开放日按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申请退出。若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时委托未退出的,管理人将分别计算调整前后不同核算期内的产品年化收益率,并加总计算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投资者份额退出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退出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 由于涉及份额注册登记,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业绩报酬计提结束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或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特别声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保证收益率。投资者确认并充分了解,本计划的相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供管理人计算提取业绩报酬使用,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受托资产本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诺或担保。投资有风险,投资者面临无法取得相应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投资者份额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分配日(含二次清算分配日)。 |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4.1%/年,若实际年化收益超过基准,超出部分的40%归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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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背景上市券商:信达资产控股,中海信托、中国中材参股的AMC系上市券商。2023年荣膺介甫奖卓越成长力券商资管(财视中国主办); 产品策略:主要投向美元存单和美国国债,信用风险较低,不锁汇。策略上攻守兼备:资产端获取票息收益,或有因降息带来的资本利得;持有存单可降低组合波动(管理人未对收益状况做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