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期 |
本计划首个封闭期为成立之日起4个月,首个封闭期满后,首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参与期,之后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3个工作日(该月的2日、3日、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锁定期3个月,无退出费,赎回预约截止时间为产品到期开放日前的5个工作日 |
认购费率 |
0.00%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0。 |
申购费率 |
0% |
申购费率说明 |
参与费率:0% |
封闭期 |
首个封闭期为成立之日起4个月 |
赎回费率 |
0.00% |
赎回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即退出费率为0。 |
赎回限制 |
投资者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申请退出后在该销售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时,则管理人有权自动将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全部份额一次性退出给投资者。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
集合计划投资者需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退出日(T日)前提交预约退出申请。本集合计划开放期退出日之前5个工作日设置2个预约退出日(即T-5日和T-4日),对于已经在预约退出日(即T-5日或T-4日)办理预约退出申请成功的集合计划份额,将自动办理退出业务,投资者无需在T日再次办理退出申请。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
起购金额 |
30万元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整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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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管理费说明 |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品成立首日按推广期参与资金及其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的总额计算)。 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的【次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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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托管费说明 |
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品成立首日按推广期参与资金及其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的总额计算)。 合同生效后,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的【次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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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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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计提日: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 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 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实际提取到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 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申购的,以确认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为基准。投资者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申购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管理人将在销售公告中公告初始募集期内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适用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计提比例。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至少在每个常规开放期前1个工作日公告该常规开放期计划份额适用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计提比例。如果不公告的,则该常规开放期计划份额适用最近一次公告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计提比例(如无最近一次公告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计提比例的,则为初始募集期内参与份额适用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计提比例)。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计提比例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计提比例的调整频率必须与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相匹配,调整周期不能短于两次开放期的间隔时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投资者在该期间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S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若在该期间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S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将对超过部分收益的【W】%计提业绩报酬(【W】%不得超过60%),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不超过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业绩报酬的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业绩报酬划付指令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预期收益或者保证收益率,不构成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和担保,投资者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甚至本金受损的风险。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投资者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集合计划终止日。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2.7%/年,若实际年化收益超出基准,超出部分的40%归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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