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周,中国主要互联网公司的股价纷纷出现较大回撤,追根溯源,既有对疫情以来流量红利消退的担忧,也有对监管环境变化的应激反应。展望未来,双重压力趋势既已形成,短期或难改变,平台经济可能将逐渐回归“基础设施”的本源,进而导致其估值水平的重塑。
过去十年,互联网平台毫无疑问是最强造富机。在美国,以FANMG为代表的科技巨头几乎占据了纳斯达克100指数的半壁江山,并带领其收益率走出十年长牛;在中国,千亿美元俱乐部里有七家互联网企业(腾讯、阿里巴巴、美团、拼多多、快手、京东、字节跳动),腾讯更是给MIH创造了7800倍的惊人回报。
内忧:流量增长的枯竭
从用户数来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披露的数据,在经过去年疫情期间的“宅家经济”后,手机上网用户数已经超过13亿,接近人口上限,环比增长几乎已经停滞。
而从时长来看,根据Questmobile披露的数据,在2020年Q1疫情期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的日均使用时长创纪录地来到7.3小时(此前均稳定在6小时左右),但在Q2该时长数据迅速回落。今年春节,各大互联网公司虽然都大笔撒钱来吸引用户留存,实际结果却并不理想。
外患:全球监管环境变化
数据分析、网络外部性和交互组织的活动构成了平台公司商业模式的核心特征,这三者相互强化,使其行业形成了一种类似自然垄断的形态,酷似工业时代的“水电煤”,并显示出比19世纪末“镀金时代”的大型托拉斯更无孔不入的控制力。
这种控制力已经逐渐被各国政府隐隐警惕。在2017年,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被欧盟处以天价罚款24.2亿欧元,并在接下来的2018、2019年又收到了同样的罚单。去年,数字经济反垄断这个话题在国内热度还没有起来的时候,美众议院披露了一份长达450页的《数字经济反垄断调查报告》,通过广泛的调研、取证和问询,报告透露出了一些令人不安的真相:
1. 在过去的十年中,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已经高度集中。小组委员会调查的几个市场,例如社交网络,在线搜索和流媒体广告等领域均仅由一两家公司主导。以GAFA为代表的科技企业通过垄断主要的分销渠道,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守门员(gatekeeper power),众多企业需要依靠这些看门人来访问用户和市场,并受到主导平台的支配,在未来十年内,世界上30%的经济总量可能归这些公司所有;
2. 在线平台的主导权带来巨大的成本。它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侵犯了用户隐私,公司的支配地位可以使其滥用消费者的隐私而不会丢失市场,美国经济中的创新与企业家精神受到侵蚀,削弱了自由和自由主义的活力;
4. 最后,主导平台的市场力量还可能破坏政治利益、经济自由。法院和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发现主导平台曾屡次违反法律和法院命令,这种行为模式让人不得不担心这些公司是否认为自己已经高于法律,亦或是仅仅把违法行为作为业务成本所必须的一项。平台市场力量的增长也增加了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通过直接游说和资助智囊团和学者,主导平台扩大了他们的影响范围,并进一步塑造他们的治理方式。
《数字经济反垄断调查报告》还给出了可能的解决措施包括:1. 结构上的分离(Structural separations)和某些主导平台的禁止运行相邻业务 2. 非歧视性要求,禁止主导平台自我优先,为第三方提供平等的产品与服务 3. 要求主导平台提供的服务与各种网络兼容,使内容和信息易于在各个平台迁移 4. 禁止滥用较高的议价能力进行并购等。
在国内,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规范,可以追溯到2019年8月,当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后,商务部联合12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并在2020年11月推出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特别强调了明令禁止“二选一"的行为。随后,国务院同意由17个部门统一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很多人可能会从美国科技巨头的经验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反垄断是一次冲击,交了罚款也并不影响巨头的竞争力,股价还会创新高”,但实际上,反垄断只是手段,制止平台经济无序扩张才是目的。废止“二选一”,意味着互联网公司的双边“征税权”遭到破坏,结合正在制定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看,互联网公司自然垄断属性将大幅度降低,对数据的控制力和获取力正在减弱,这都将影响其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
最近两三年,许多新兴互联网平台都是“赔本赚吆喝”,通过融资烧钱抢占市场,以期获得未来垄断地位和稳态利润,投资人也大谈特谈“终局状态”。但在新形式下,我们有必要慎重思考其3-5年后稳态的GMV、市占率,抽佣率等指标是否能支持其目前市值水平,甚至该市场是否能够达到稳态竞争格局,以及企业新进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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